高管玩“潜伏”?迅雷内部上演“无间道”大戏
2017-11-30 22: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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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悦

11月29日,迅雷发出《关于於菲的停职通知》:“经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暂停於菲在迅雷集团的一切工作职务,进一步处理意见公司另行通知。即日生效,特此通知!”

11月30日,迅雷又发出《有关迅雷大数据公司员工买通团伙聚众恶意诽谤迅雷的公告》,两条消息直指迅雷前高管於菲。而据有关媒体爆料,迅雷高管於菲在迅雷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倾吞上市公司的资产,涉嫌职务犯罪。

我们首先看一下此次事件中,於菲都做了那些事情,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於菲的消息首先出现在2017年11月21日和22日曾发生的不法分子到迅雷大厦聚众闹事一事。

2017年11月21日与22日,部分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横幅出现在迅雷总部,21日仅手持横幅在迅雷前台拍照后离开,22日见到前来的警察后也马上离开。连续两天迅雷公司出现了不明身份的人员举横幅示威,但是拍完照后随即离开,拒绝与工作人员沟通。而后很快就在网络中流传,并传播“玩客云用户聚集迅雷总部维权”等消息。

迅雷公司在发现可疑行为后,进行了报案处理,并联合警方展开调查。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出动,抓获了其中3名涉案人员,经过初步调查,确认这批扰乱迅雷办公秩序的不法分子既不是玩客云用户,也不是迅雷的投资者,与迅雷公司及迅雷产品不存在任何关系。

据警方透露,整个事件基本上由名为“老张”的男子指挥策划,不法分子一行10人,从北京来到深圳,行动基本由“老张”进行安排。深入调查后得知,“老张”原名为张文东。而张文东此人,与迅雷负责政府关系的同事乔琦为好友关系,曾与迅雷有过业务合作。而乔琦的上司,正是於菲。

看到这里不免有疑问,为什么身位迅雷高管的於菲会涉嫌故意抹黑自己公司?她能从中获得什么收益?联系到这次迅雷公司与迅雷大数据公司的事件,就很清晰了。

据相关报道,迅雷大数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实已并非迅雷集团,迅雷大数据公司是迅雷在 2016 年 8 月投资的企业,迅雷集团投资 1000 万,占股 43.16%。而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迅雷大数据公司发生股权变更,使迅雷占股下降至 28.77%,并失去董事会席位。而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占股由 10% 增加至 30%,迅雷大数据公司第一股东从迅雷集团改成相成科技。

根据「天眼查」提供的企业资料。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最大股东是於菲,於菲个人持股达到 66.67%,不只如此,其中之一股东天津葆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是於菲 100% 控股的企业。而另外一家股东企业深圳市紫米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的股东里也有於菲百分百持股的天津葆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另外一家天津市瑞趣科技合伙企业的股东里有疑似於菲的亲属於蕾。

由此可见,仅仅数月时间,迅雷大数据已经完全不受迅雷集团控制,而是悄然被於菲直接或间接掌控。

而且据媒体报道,於菲原是迅雷集团高级副总裁、迅雷法务部负责人、政府关系负责人,也曾兼管迅雷集团行政职务。且在位期间,利用职务使迅雷向迅雷大数据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事项,包括:

在於菲担任迅雷法务部负责人期间,签署了对迅雷非常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即迅雷需要每天、无偿的、免费的提供3000万的迅雷UV流量给到迅雷大数据公司,按照每个UV20-30元的行业均价,3000万UV 的价值相当于6-9亿元,这意味着迅雷集团每天需要都要给迅雷大数据公司价值6亿到9亿的流量。

在於菲负责迅雷集团法务部时,迅雷集团对迅雷大数据公司签订了不合理的品牌授权,授权为单方面权益输出,迅雷大数据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分公司,都免费的并且终身可使用迅雷公司的品牌,以迅雷名义从事任何事情,并且可以不通过迅雷的知晓、不给迅雷以董事会席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由此可见,於菲在迅雷任职期间,签订不平等条例,偷偷转移迅雷大数据股份为己有,且金额远超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7年11月,由于媒体开始报道“迅雷做现金贷股价暴涨,监管层终于要出手了”,内容讲的却是迅雷大数据旗下产品迅雷易贷,称:“业绩压力也导致迅雷开始寻找赚钱业务,现金贷如今是印钞机,所以一切看起来都那么理所当然。不少业内人士对迅雷做贷款超市并不感到意外,并认为其逐渐发力金融业务,会对其财务状况有所改善。”

看到上述报道,迅雷集团才开始了解到迅雷大数据公司在做的业务可能涉嫌违法,于是对迅雷大数据公司展开了解,发现迅雷公司已经进行了一系列股权变更,迅雷对迅雷大数据公司早已失去了控制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路径。

而后迅雷公司展开调查,在此情况下,於菲涉嫌故意抹黑迅雷集团,可能想通过抹黑迅雷集团,博得舆论优势,或者给迅雷制造麻烦,给己方挣取时间转移资产或者清除证据。

据资料显示2017年11月22日,於菲作为迅雷大数据公司的董事长也已经更改为邓延。这所有过程,迅雷都并不知晓,也未被告知。

迅雷已经向迅雷大数据提交了律师函,於菲也已经停职接受调查,结果如何我们尚未可知,但就已有的警方证据,涉嫌诬陷,抹黑他人和企业的做法是在令人不齿,于道德上令人唾弃,于法律上更不能容忍。

而於菲涉嫌的职务侵占罪如果被证实,面临的不单是道德上的谴责,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六十二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以迅雷当初1000万投资占股 43.16%来看,於菲涉嫌的侵占金额远远高出五年量刑。

另外,大数据公司如果於菲不在了,也不再有迅雷流量支持。没有了迅雷做背书的迅雷大数据,再加之有信用不高的实际控股人,其经营业务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笔者这里也提醒用户注意保护好自己,毕竟网贷P2P公司跑路是常有的事。

商业之间,利益竞争是很平常不过的事情,但任何的利益竞争都不该触犯道德和法律。金钱没有可以再赚,但道德一旦缺失,再想拾起就难了。人活一世,一个理字,善恶有报,一个法字,道德缺失难以为人共事,违法乱纪终究难逃法网。社会舆论不该被利用在抹黑,造谣竞争对手上,危楼盖的再高也终究是危楼。孔尚任的《桃花扇》 像是对一切不法竞争之徒最好的写照“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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